《天下第一哲学》(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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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狱」也。
注「」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则是上行,故于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无咎」。
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着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积而不已,遂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于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过止于此。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着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处***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疏]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肉」,非但难齧,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于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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