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第一哲学》(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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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疏]正义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
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于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
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
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附今本《周易·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
初九:屡校灭趾,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以上对今本《周易·噬嗑》卦的注疏,本来很简单的几十个字内容的《噬嗑》文,孔颖达编篡进《彖》、《象》解释,王弼的注解,在此基础上孔颖达又对《周易》经文和《易传》经文(《彖》与《象》)及王弼的注解再进行疏解。
《周易正义》是唐朝官方奉旨编纂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孔颖达以三国时魏国的王弼注《周易》,及王弼注《彖传》、《象传》、《文言》和晋代韩康伯所注《系辞》、《说卦》、《序卦》、《杂卦》为蓝本。孔颖达等人将王韩注合并,然后对《易经》(《周易》和《易传》)以及王韩所注进行疏解,形成了一部庞大的注疏文本来,以此成为唐代科举取士的标准教课书。
是否通过对几十字的《周易》经文所进行三千多字的注疏,而看懂了《噬嗑》文辞说的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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