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的司法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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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肉刑+劳役刑的复合刑罚也使用于对盗窃罪的指使人和行窃者处罚。***指使女婢偷卖主人耕牛逃关被抓,对指使人和行窃人都判黥城旦,再分别交给主人管教(原文参见【法律答问4】)。
3.处罚斗殴罪的复合刑罚。用针、鉥、锥相斗,重伤了人,黥为城旦(原文参见【法律答问71:...賊,當黥為城旦...】)。
4.处罚虐待罪的复合刑罚。殴打曾祖父母、祖父母黥面后处为城旦舂(原文参见【法律答问64】)。
5.处罚重婚罪的复合刑罚。男子和离夫私逃女子结婚生子,黥以城旦舂。女子甲离夫私逃,男子乙也无通行凭证而逃亡(闌亡),结为夫妻,女子没有把私逃的事实告诉男子,过了两年,生了孩子,女子才知告男子离夫私逃的实情,男子没有休弃该女,后来该男被捕获,该男应如何论处?应黥为城旦、舂(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38】)。
6.处罚诬告罪的复合刑罚。有罪尚未判决的葆子,以城旦之罪诬告他人,对其既处耐刑(羞辱刑),又处鬼薪(劳役)。并处肉刑(鋈足)。(原文参见【法律答问87】)。文中葆子:靠父兄功劳获取身份地位的人。
负罪葆子以城旦或隶臣罪名诬告他人,如果对其不施加肉刑,就应处以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原文参见【法律答问87】)。
总之,负罪葆子以鬼薪、隶臣或城旦罪名诬告他人,对其不施肉刑的话,就该判处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65】)。
二、财产刑+羞辱刑的复合刑罚,用于对役中逃亡等一般罪行的处罚。
比喻,处罚服役逃亡大夫的复合刑罚为:大夫(秦二十级爵位中第五级)甲鞭打鬼薪致使鬼薪逃亡,应处其在官府服役(从事),等到逃亡者被捕获时结束其服役;如甲服役时逃亡,一月后被拿获,应罚一盾,仍旧服役。如再服役时又逃亡,满一年后被拿获,应处耐刑(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01】)。
三、笞刑+拘禁(繫)的复合刑罚,用于处罚轻罪自首者。
服刑奴隶逃跑了,在未论处之前自首的,打五十大板,继续拘禁(原文参见【法律答问105】)。
四、罚款+免职的复合刑罚,用于对收藏军队士兵截夺军用物资犯罪行为的处罚。
秦代养兵模式的特殊性,影响着对收藏军队士兵截夺军用物资犯罪行为的处罚特殊性(原文参见本篇第二章第六节财产刑(赀刑)...赀刑[二]》)。为此,秦朝专门制定了用于处罚收藏士兵截夺军用物资的犯罪行为的复合刑罚。比喻,县尉(公安局局长)把士兵收藏为家丁罚二甲,并免职;同时罚县令二甲,县里截夺士兵运送的军用物资者,县令、县尉罚二甲(原文参见【秦律杂抄】)。
秦代复合处刑,是一罪多罚,即对同一种罪行处以两种以上的刑罚。后来随着刑罚种类的增多,逐步把一人多罪合并起来执行,形成了数罪并罚的新型刑罚体系。可以说秦律的一罪多罚是数罪并罚理论的滥觞。
▌第十二节数罪并罚条款▌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多罪(两个以上罪行)的合并处罚。即先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再按既非是两罪刑罚之和、也不与一罪刑罚相等的原则进行加重处刑,直至最高量刑为止。
我国古代的数罪并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周朝《尚书•吕刑》便有其刑上备,有并两刑的刑罚雏型,到秦代形成了比较成型的数罪并罚的刑罚体系。其核心内容就是并臧(赃)以论,加重处罚。数罪并罚条款有2条。
1.对盗窃+诬告的两罪并罚。上造甲盗了一只羊,他的案子尚未判决,又诬告别人盗(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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