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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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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轶接过案卷,回到工位后正在翻阅材料,没多久前台跑了过来:「方律师,主任说周五接的那个劳动的案子交给您了,是吗?」

    「是,我刚拿到案卷,怎么啦?」方轶疑惑的问道。

    「当事人来了,就在会议室。」前台道。

    「好,我马上过去。」方轶将案卷收好后,拿着笔和纸去了会议室。

    方轶进门时,会议室内一位三十多岁,梳着分头,文质彬彬的汉子,正坐在椅子上翻看着手中律所的宣传册。

    「您好,您是范一诺范先生吧。我是方轶方律师。」方轶微笑道。

    「你好,我是范一诺。」汉子起身与方轶握手道。

    「您请坐,您的案子由我来负责,能把事情的经过跟我说下嘛?越详细越好。」方轶认真道。

    「我是上个月来的这里,之前我在市里的一家教培公司工作,后来因为上升空间受限,便起了离职的念头,投了不少简历。

    再后来一家叫明日之星的教培公司招聘分校区的校长,经过三轮面试后,我收到了公司给我发来的录用通知。我们之前协商的工资是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我主要是看中校长这个职务,对我将来的发展有好处。算是积攒些经验吧。随后我就办理了离职手续。

    月初时,我来到县里去公司办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范一诺气愤道。

    「这个工资跟之前谈的不一样啊?」方轶道。

    「对呀,平白无故的给我降薪了,我肯定不干啊,没有这么办事的,太不讲诚信了。

    后来我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那帮人跟公司是一丘之貉,不受理我的案子,给我出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周五我过来咨询时,忘记带了,这次带来了。您看。」说着,范一诺将一份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递给了方轶:「方律师,您说我这案子能赢吗?之前我咨询了几个律师,他们说我没签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嗯,这话说的不完全对。」方轶想了下道。

    「什么意思?」范一诺狐疑的看向方轶,不知道他什么意思。

    「您确实没跟明日之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这是事实,对吧?」方轶问道。

    「嗯,我承认,我确实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范一诺道。

    「所以啊,从这一点上说,那位律师说的没错,不过没签劳动合同不见得就不受法律保护。」方轶道。

    「哦?这话怎么说?」范一诺好奇道。

    「首先您是因为面试成功后,与对方商定了工资等福利条件后才从原单位辞职的,对不?」方轶问道。

    「对呀。」范一诺心道:这不废话嘛,我刚才都说过啦。

    「其次,你与新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是因为新公司单方调低工资,导致你不愿与他们签署合同,没错吧?」方轶接着道。

    「嗯,确实如此。其实我不是嫌弃他们给的工资低,我是看不惯他们那种军阀作风,谈好的事说变就变,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朝令夕改,在这种公司工作,我心里不踏实。」范一诺道。

    「我认为您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公司这种行为明显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您可以上述规定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赔(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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