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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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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太喜欢遗产税这种东东的,盖因这是在从他身上刮皮,难以忍受。不过,这次税务总署提出的所谓遗产税,和他想象中的遗产税大不相同,甚至说起来殊为可笑,因此他也就勉强同意了,且料想通过应该不会有太大阻力。

    「古罗马时,即有遗产税,即课遗产价值之5%,作为战士之养老金。中世纪欧陆诸国,领主继承人欲继承爵位和产业,需向上级领主缴纳金钱;领民死时,其继承人同样需向领主缴纳实物或金钱,此即谓中古封建时代之遗产税是也。」眼镜男又介绍起了此番新增的第三种税,只听他说道:「吾国史上概无遗产税征收之普遍状况,故此番拟订条例时,参考中外,决定设立吾国之遗产税,区别于欧陆诸国。据总署1678年秋订立之《遗产税条例》四则规定,遗产税课征范围为无子女立嗣者,其嗣子女承受后者之财产时,应依该条例缴纳遗产税,以为承受财产确定权利之证明。至于税率,则规定凡承受数额逾二千元之遗产,应缴纳5%税率之遗产税;数额逾十万元者,应缴纳税金10%。此外,嗣父之债项及丧葬费用、嗣子女应需之教育费用,可先酌量扣除。条例最后规定,若承继人隐匿不报,所立继书、遗嘱、承继议约或分家书等,均无法律效力。若呈报不实,其隐匿之部分为无效。当然如果将遗产捐赠于公共事业者,自可免税。」

    「嗯,这遗产税订得还算符合实际,考虑到了国情。」王炎评论道:「在我们国家,如果连亲生子女也要征收遗产税的话,大部分国民怕不是要跳脚,阻力甚大。只收嗣子女的税,民间看起来还算可以接受,只是这样一来,怕是收不到几个钱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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