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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是凶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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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家里后,田春达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

    最棘手的是项链的问题。光凭这一点,被告的罪状就会成立。

    然而,项链由颈部脱落,不见得一定为他力所致。挂在脖子上却在无意中掉落遗失,这样的事例过去不是没有过。因此,被告任平在商店前捡到这条项链,这不是绝不可能的事情。

    另外的时间问题也可商榷。被告由「春秋山庄」至车站前商店的往返时间确实有点长。可是,通常所需的时间倘若以60分钟计算,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约为80分钟,多出不过20分钟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后又将被害者推落河中——这样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20分钟内完成吗?由现场步行回到「春秋山庄」的所需时间据说以二十七八分钟为标准,这和由车站前商店至「春秋山庄」的时间略为相同,因此,这多出的20分钟依然是部分刑警所推测的犯案时间。

    任平的犯案真的在20分钟内完成的吗?部分刑警对这一点持肯定的看法。虽然这样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田春达总觉得有些值得怀疑。

    田春达虽然思考了大半宿,第二天早上到现场考后就来到单位上班。他与徒弟郝东对此案进行了研讨。

    「我认为此案有一些可商榷之处,还不能完全定论。」田春达说。

    「可是,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很不利哩。」郝东说。

    「这我知道。不过,我仍然认为有可商榷之处。」

    「是什么呢?」

    「浏览此案文件时,我想起曾经在哪里读过类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终想不起出处,昨天回家后想了半天,后来终于想起来了。今天我一大早就来了,翻翻书橱里的资料后找到这个……」

    田春达指了指办公桌上的一件东西。这是纸质已经变黄的旧外文书,是伦敦法律家协会出版的《英国刑事事件裁判报告集》。这本书厚达700页,中间夹着一张纸条。

    「能找出这样的东西来,你真不简单。」郝东感叹。

    田春达在椅子上坐定,翻开夹有纸条处开始阅读。这段文章应该翻译如下——荷尔鲁特法官于1817年渥亚威克秋季巡回裁判所判决的亚伯罕·桑顿事件可谓最富于教训意义的异数之一。一名年轻女性看似于上午9点时受到暴行,并且被推落潭中溺毙,桑顿涉嫌而被起诉。本案的情况事实约略如下。

    被害者的帽子、皮鞋、手提袋等物于河堤上被发现,离水潭约四十码的草地上有一处有人曾经躺过的痕迹,有大量血渍,尸体被发现时,草丛上全然无脚迹,沾着血渍的野草上结有露珠,情况显示血渍为有人横抱被害者身体越过步道时所滴下。尸体解剖的结果,胃中有约半品脱的水和水藻,可见被害者被推落时尚活着,至于是否***还是通女干则无从判断。

    尸体被发现后,接着又在水潭边的菜圃上发现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脚迹。这些脚迹由其脚步宽度及地面上深度显示为被告追赶被害者时所遗留,并且追上后者。

    菜圃上由被害者为被告追到之地点起,两人似乎曾经并肩行走,脚迹朝向有人躺过之草丛前进,延伸到离水潭约四十码处。由此过去,由于土质坚硬,地面上未留有脚迹。

    使用耙子平过的菜圃上另有被告离开时横越而过的脚迹,可见被告将被害者推落后一个人逃离现场。

    此外,在水潭边缘处亦发现到男人鞋迹(此鞋迹是否为被告所留,未获得证明),而得以证实的一点是被告当日所穿的鞋与脚印相同。被告的衬衫及长裤上均沾有血渍,据其供认确曾与被害者有过性-交,而且出于两厢情愿。

    这篇文章后面还有这样一大段:以上情况事实对被告极为不利,使其陷入(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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