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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章 拒绝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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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点头说道:「可以,谢谢你们愿意给我面子,我也承诺,我会为你们主持公道的,当然前提是在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主持。」

    接着,他转身对围观的人群说道:「你们也别在这里看热闹了,早点回去休息,相关的医护人员可以先将这位去世的小朋友移到太平间。」

    说完,他看向那名医务部的男子,说道:「还有你们医院在这里管事的也一起下去,我们继续对你们进行协调工作。」

    默默流着眼泪看着几个医护人员将小年移到一个手推床上,我和丁慧媛跟在后面,和大家一起来到了太平间。

    等医护们将小年的躯体安顿好,那名民警从兜里掏出一本证件,对我和丁慧媛,以及一起跟来的护士站和医务部男子展示了一下,说道:「这是我的警官证,我姓郑,安平市公安局阳新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你们可以好好谈谈了吧?」

    我说道:「那我也先说一下我的态度吧,那就是医院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我们的损失一百万。」

    医务部的男子这个时候没有那么强烈的表演欲望了,毕竟没有了众多观众,他摘下眼镜揉着太阳穴说道:「之前我还有郑警官也都说得很清楚了,我们医院对你们小孩的死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我们医院说了不算,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行。」

    我说道:「那警察也是司法机关的吧,郑警官,你来认定,他们是不是有错!」

    郑警官说道:「陈先生,你理解有点偏差了,我说的是由鉴定机构对小孩的死亡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认定医院有过错,那么你们可以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你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丁慧媛说道:「那就鉴定呗,说来说去我只记得要鉴定这事。」

    郑警官说道:「你们要鉴定的,我可以帮你们联系鉴定机构,这个虽然是我分外的事情,但是虽然之前也说过,可能你们不理解,因此我还得提醒,鉴定是需要尸检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我说道:「尸检要钱吗?」

    郑警官说道:「大概八千到一万五,看具体情形。」

    我说道:「那么贵!这笔钱应该由医院出。」

    医务部那名男子说道:「法律上当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你们觉得我们有错,应该是你们先出这笔钱。」

    郑警官见我准备发火,赶紧说道:「其实很简单,医院如果有错,鉴定费肯定是由医院出。实践中,医院也可以先行支付鉴定费,患者家属也可以先支付这笔费用,没有硬性要求。当然,这只能说是垫付,最终协商或法院计算赔偿金额时,会一起纳入作为医疗损害的损失一并处理。对于双方垫付的鉴定费,那最后由谁承担如何计算呢?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按照鉴定结论中的责任比例由医患双方分担,极少数法院会判给过错方完全承担非全部责任。例如如果医院过错责任为次要,比如30%,那么鉴定费最终由患方承担70%,医院承担30%。既然现在家属情绪那么大,我建议医院可以先垫付这笔钱。」

    说郑警官不认识医务(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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