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奉旨观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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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幺舅。不过,虽然两人有亲属关系,但高务实从刘平的详细介绍之中发现此人倒真算得上是「业务精熟」,并非只是吃个空饷不干事。
按照刘平所述,大明的火器生产的确是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的:「凡军器,除存操备之数,其余皆入库一一不许私制」。虽然永乐十二年朝廷曾下令天下都司卫所各置局,制造军器,但这只限于一般的冷兵器。
而对于火器,地方上是一直禁止制造的,「凡火器,系内府兵仗局掌管,在外不许成造。如「正统六年,边将黄真、扬洪请求在宣府独石设立神铳局制造火器」,但朝廷以「火器外造,恐传习湄泄,敕止之」。所以弘治以前,大明朝廷一直以军器局和兵仗局仵为主要的火器生产部门。
弘治四年以后,朝廷才陆续批淮一些地方卫所有限制的制造火器。如弘治四年批准湖广、广西;正统末年批准四川自造军器;正批准青州左卫;七年批准徐州;十年批准凉州等地,都可以制造一定数量的铜将军神铳等一般火器。边关自造军器由此开始。
嘉靖四年,令辽东自造毒火飞炮。十三年,令山西自造一些火器。不过对于地方卫所制造的军器,只准生产一些手把铜铳和城堡所用的大将军炮等,若有损失或需要添补,地方官员还必须奏明,才淮自造。同时制造出的火器还要防止别人偷窃或学习:「密切关防,不许泄式样,违者重罪。」
而制造火器火药所必须的原材料如硝石等物,朝廷也加以严格控制。首先,在产硝石的省份设立厂局实行官卖,不准私自煎硝,违犯者严加治罪。其次,是严格控制硝石的流通。对于运硝磺贩卖的商人,政府都发给商引,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制造局的长官如抚、院、兵道等开具,上面写明本局所用硝磺数量,才准商販纳税贩运,其他官方文件一律不准使用。为了防止商人与倭寇沟通,还下令海禁,不许闽广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后从重治罪。
高务实听到此处,倒是有些意外,原来海禁还跟这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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