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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章 刚输了官司又接到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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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文涛起身宣读起诉状。

    首先将桉由大致描述了一遍,在具体的遣词造句和表述方式上,自然是有所倾向,刻意弱化了某些内容,比如周开河为什么会未经允许在晚上进入别人的商铺。

    接着便道明诉讼请求。

    与调解之日所说并无二致,无非是经济赔偿共计八十五万多,以及公开道歉赔偿。

    接着便开始举证。

    卢文涛首先提交的证据,是一段以及一份报告。

    内容是商铺内景,从大门口起拍,一直走到里面,再沿楼梯上到二楼,又从二楼的楼梯口向下俯拍,还给沾染血迹之处给了点特写。

    报告则是医院出的,说明周开河的死因是后脑撞到尖锐物,出现脑部外伤、颅骨损伤以及大出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由证据可知,被告的商铺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楼梯未装扶手,二楼楼梯口未装护栏,且在楼梯下方堆放着桌子凳子等尖锐之物!」

    「这便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被告存在过失。」

    「此外,被告的商铺内并未张贴任何警示、提醒的标语标志等,不足以让他人知道商铺内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义务。」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应当为周老先生的死,承担责任!」

    宋光明面无表情的点点头,随后看向被告席位:「被告方,你们可有异议?」

    「有。」

    罗大状举了下手,站起身不急不慢的说道:「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构成侵权需要满足四个要素:」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

    「我方当事人的商铺在意外发生之时并未投入使用,处于闲置以及封闭状态,正常来说是不会有人进去的,自然也谈不上发生危险,因此不管是堆放杂物也好,还是没有安装护栏也罢,都不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罗大状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洪亮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响彻。

    「第二,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私财物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

    「本桉中确实存在损害事实,周某某坠落身亡。」

    「第三,因果关系,指的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

    ….

    「回归到本桉中,我方当事人的什么行为与周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不装扶手?不装护栏?还是堆放杂物?又或者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至于周某某能够私自闯入商铺?」

    「我想问对方律师,我方当事人在自己的商铺内如何布置,难道与周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面对罗大状的质问,卢文涛目光闪烁两下,一时哑口无言。

    罗大状微微一笑继续说道:「这第四,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也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前者指行为人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结果(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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