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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章 开始的结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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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家灭门,会记录对方的田产、屋宅、金银而至于其他的,例如珠宝字画类的物质资产,也会以公允价值的形式进行记录。

    但是家丁,甚至是奴隶这就是一个有趣的计量单位了。

    明代奴仆又称奴婢、臧获、家奴、家僮、僮仆、家人、义男、义妇等等。这些有的是对历史称谓的承续,有的是法律中术语的借用,有的体现出了归属上的特征,有的则是受国家政策制约而做的变通。

    明初,洪武年间,太祖朱元璋推行了一系列的不彻底的禁奴政策,禁止民间自发的良人奴隶化,禁止人生买卖;并且严格的规定了勋贵与官僚的蓄奴数量:最高级的官员、宗室、贵族可以合法拥有的奴仆数量也仅为20人,为历代王朝之最低;并且奴仆的合法来源也只有战俘与罪犯,而非平民百姓。

    洪(1372)太祖朱元璋诏告天下,「诏书到日,即放为良,毋得羁留强令为奴,亦不得收养,违者依律论罪」。

    然而,以上的一切都仅仅是在法律层面上的,与现实有着巨大的差异。

    明朝甚至一度在法律上拒绝承认奴隶的存在,即在法律上并没有奴隶,但事实上,这只是文字游戏罢了,只是将「奴仆」换另一些更模糊的词汇,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其奴仆的实质。

    而与此同时,又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保护着奴隶主的权益,《大明律》规定:「奴婢骂家长者,绞监侯……凡奴婢殴家长,皆斩。」

    可以说,自洪武晚期之后,明政府的禁奴政策并进行停留在了纸张法令的层面上,不带做现实中的努力。

    不过,贱籍不是奴隶制度,现代社会上把明代贱籍制度设为奴隶制度,是十分荒谬的、历史素养极度低下的体现,贱籍不是历代皆有的制度,它指的是世代只能从事某些等「低下」工作的人,他们在法律上是被歧视的,但人格还是独立的,有着基本的人权。而奴隶是这个是主人的附属品,没有人格、人权,在法律上,他们不是人,只是物;虽然在明代的法律中,主人也不能随意的将其杀死(自唐以来,除元清两朝,历代都不能),但惩罚十分轻微。

    (都21世纪了,还有人以为废除贱籍是大清圣天子的恩赐,不知道是受的什么教育!所谓的废除贱籍,也只是废除乐户、丐户、伴当、疍户,而贱籍本身没有废除。这是天下「贱民」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反抗的结果,不是奴隶主的「恩赐」!

    明末农民战争,起义军领袖中刘宗敏是铁匠,张能是补锅匠,张礼是胥吏。崇祯七年,桐城奴仆起义,理由是:「无他,不欲为奴耳。」十六年,湘赣爆发「铲平王」运动,铲除主仆、贵贱等不平等关系,「均人也,奈何以奴呼我?」、「天地迴薄,贵贱翻蹑,我辈何必长为奴乎?」.

    明亡后,社会矛盾更加激列,清朝的统治、对待奴仆的态度比明更加反动。「贱民」的反抗也更加激烈。例如「社兵」本是明末奴仆起义组织,但由于满清剃发易服、迁界禁海与大屠杀,开始反清复明,反抗时间长达三十余年。「朱三太子」杨起隆起义的骨干也是饱受八旗虐待的汉人奴仆。

    在「盛世」期间,康熙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七、四四十六、四十七、六十年,都有大规模奴仆起义。这才有了雍正的「开豁贱籍」。)

    因为明政府禁止民间蓄奴,所以把买奴隶的契约假托成收养子女的契约,故而明朝时期奴仆都管男女主人叫爹娘,主人的子女是称呼为姐姐哥哥,无视年龄。

    在明初,很少有人敢于光明正大的畜奴;在在嘉靖中期,官员蓄奴现象已极普遍,当时印发的《皇明诏令》与洪武年间的已有很大的不同,对原文作了一定增补,使祖制中具有官员蓄奴的内容,以便从中取得合法的根据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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