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典妻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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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都为奴为婢。

    要是卖身做女使、小厮这些下人,最多也只能签十年的契约。要是去做妾室,就只能签三年的契约。

    而且中途就算转换了主家,在几个主家服侍的时间,也是要加在一起,不会换一个主家就重新算时间。

    「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为妾者,只可三年期。…………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

    当然,任何规定都不能完全防止这些钻空子的人。

    做妾的人,要是三年过后得主家欢心,正式收做二房如夫人,还是可以留下来。

    就算不乐意让妾室做二房如夫人,又不愿意让妾室马上离开,在契约上把纳妾变成买婢,也能多待七年。

    要是奴婢在家里面已服侍十年了,或者妾室以奴婢的身份也待够十年了,又舍不得让人放人出去。

    还可以把人收做养子、养女,有了子女的名分,就能一直待在家里面了。

    这也是那些庶出的小娘子、小郎君,生母一般都被称作小娘,孩子却要叫生母姐姐的原因。

    实在是在这种规定之下,孩子和生母之间,还真算不上母子。

    如果生母被打发走了,说不定一辈子都见不到。

    要是生母一直留下来了,除了做二房如夫人以外,名义上也只能是家里的养女。

    无论哪一种情况,肯定都不能和孩子称作母子,哪怕孩子是亲生的,也一样。

    这个规定其实也说不上好还是不好,只能说是办法总比困难多。

    本来是为穷苦人家着想的规定,却也会被人钻空子。

    可能原本定下这个规矩,是想着穷苦人家要是日子过不下去,可以出去做两年工回来。

    这样的话,既不用一家人都在家里面饿死,也不用真的一家人分离。

    要说这个规定不好,这个规定其实也可能是在为这些穷苦人着想。

    免得这些穷苦人永远都为奴为婢,永远都像是主家的财产一样,一辈子伺候人不说,就算被打死了,也没有人会过问。

    而是正正经经的良民,在主家只是被雇佣,契约时间到了,就可以回家。

    可是要说好也算不上,要知道因为这个规定,很多人家就专门生女儿,就是为了典当出去。

    毕竟在这个规矩之下,把妻子儿女典出去,跟以前卖儿卖女还不一样。

    以前卖儿卖女就是一锤子买卖,只要卖出去了,妻子儿女就是主家的人了,跟自家就没有关系了。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日子过不下去了,很少有人会卖儿卖女,更加不会卖妻子。

    儿女被卖了,还可以再生,妻子卖了以后,再娶一个回来,不是还得花银子。

    这个时候花的银子,也未必会比一开始卖妻子的银子少,自然没有人会干这种亏本买卖。

    现在却不同,把妻子儿女典出去了,到了年限以后,人还是会回来。

    就等于是白得一笔银子,实际上什么都没有损失,典出去是做妾,还三年以后就能回来。

    妻子回来还是自己的妻子,儿女回来还是自己的儿女,能有什么损失?

    甚至就连女儿以后嫁人,也并不会因为这些事情,有多大的影响。

    穷苦人家,能娶上一个妻子就算祖上积德了,哪里还会讲究这些?

    要说典儿子出去做小厮,还要父子分离十年。

    把妻子、女儿典出去做妾,也就是三年不能见妻子、女儿。

    跟一大笔银子比起来,三年见不到妻子、女儿算什么?

    所以乐意把妻子、女儿典出去的人,自然就更多了。(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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