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书阁 > 入编的那些事儿 > 第284章 秦朝人如何普及法律在线阅读

投推荐票 > 本页设置 > 手机阅读

第284章 秦朝人如何普及法律

精华书阁 www.jhsssd.com,最快更新入编的那些事儿最新章节!

    秦代作为古代律令体系发展的奠基阶段,已经制定了形式多样的法律传播方式,并作为制度被规定在律令文本中,这一点可从出土的秦汉法律文献中得到证实。秦代的部分法律普及方式为后世所继承,对传统法律宣传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秦对法律普及的要求

    秦代对于律令的公布,多要求官吏「谨布令」,而对公布的功效,多要求使民众「明智(知)之」。

    《商君书·定分》中记载了商鞅与秦孝公对于法律明布的对话:「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孝公即欲使天下吏民「明知」法令,以使法令执行划一、公正无私。这一点在出土文献中例证颇多,例如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南郡守腾《语书》中就要求「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腾要求所作法令由吏明布,以达到人尽皆知的效果,从而免于犯令。与此类似的是岳麓秦简中多有「谨布令,令黔首智(知),毋巨(距)罪」的表述。又如「……赏。谨布令,令吏、卒、黔首明焉,毋巨(距)辠」。上述简牍律令中,法律制定者都要求各级官吏「谨」,妥善公布法令,使百姓充分了解法令内容,并指明公布律令的目的就在于使民众免于犯罪。

    除了对民众进行法律普及、使之避免犯罪外,《商君书》还记载了商鞅对法令公布的另一层认识。商鞅认为国家需设置法官,「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百姓向法官询问法令,最终使得天下人人无不知法。而功效不仅在于百姓守法,还在于「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意为人人知法,将使得官吏不敢非法待民,这样才能保护百姓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如此,官民「皆务自治奉公」「此皆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秦法律公布的主体

    商鞅对法律公布的主体作了构想,他认为,「为法令,置官置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以为天下正者,则奏天子」,需推荐、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无论是其他官吏还是百姓,对法令的疑问都由此等官吏解答。在其绘制的蓝图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朝廷、郡县都需设置「法官」以掌握法律、应对吏民疑问。

    出土秦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布律令的主体为各级官吏,如岳麓秦简中的秦令规定,「……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并规定「已布令后,吏、典、伍谦(廉)问不善,当此令者,辄捕论」。即法令公布后,布令的官吏还需查看公布后的法令的执行情况,纠察、逮捕犯令之人。可见法令的公布、宣传者就是法令的施行者,公布者对法令公布后的效果直接负责。此外龙岗秦简所见律文有「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及写律予租」。即涉及典、田典的具体职责的法律要由典、田典进行公布,体现了清晰的权责划分。这一点颇类似于「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度。

    秦法律普及的方式

    尽管《商君书》中商鞅设想的法令明布方式是法官被动地接受吏民的请教询问,但从其他传世及出土文献来看,秦代存在多种主动公布、宣讲法律的措施。就法令传布的具体方式而言,总体来说有刻石铭器、明白扁书、读令等种类。

    《史记·李斯列传》云:「明法度,定律令,皆(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紧急通知:精华书阁启用新地址-www.jhsssd.com,请重新收藏书签!
为您提供大神基建工程兵子弟的《入编的那些事儿》最快更新,为了您下次还能查看到本书的最快更新,请务必保存好书签!

第284章 秦朝人如何普及法律免费阅读.https://www.jhsssd.com

『章节有误?登录后点此报错~我们会尽快处理』
温馨提示:方向键左右(← →)前后翻页,上下(↑ ↓)上下滚用, 回车键: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