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章 何谓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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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2章何谓行凶

    「你继续。」

    在叶秉文的示意下,任真继续说了下去。

    「再次,从防卫时间上看,张驰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防卫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离开接待室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执法人员的出现,本来应该让事件得到一定的缓和,起码现场不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冲突,但是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对于张驰和蔡美娟的不法侵害行为,非但没有因为执法人员的出现停止,甚至还进一步升级,开始将张驰推至接待室角落。

    在推搡的过程中,还伴有卡脖颈、按肩膀的行为,这时候张驰的处境相对之前,可以说是更加孤立无援。

    一审判决书认为,张驰的持刀捅刺行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个观点没有认识到案发当时现场矛盾其实是激化了的,对全案事实没有进行全面整体的看待,造成了认定事实的不全面。

    张驰持刀捅刺的时候,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但存在,而且正处于升高的过程,张驰面临的危险不断增加,因此张驰的防卫行为整体来看,应当是适时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仅仅是针对张驰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任真就论述的如此之详细,无论是法官还是公诉人都已经听出,任真是从正当防卫的五个基本要件出发,一个一个剖析张驰行为的防卫性质。

    「最后,从防卫对象看,张驰的捅刺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也就是本案的四名被害人。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事实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本案中,张驰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金亮、李福军、严兆生、郭天明四人,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得知,这四人均参与了对张驰和蔡美娟的违法讨债、非法拘禁。

    因此根据四名被害人对张驰母子实施的侮辱、拘禁、殴打等行为,可以认定该四名被害人是不法侵害人,张驰的防卫行为对象无误,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防卫对象这个点一出,李福军四个人更加的坐不住了。

    虽然任真屡次提到他们是被害人,但是什么叫「被害人是不法侵害人」?这不是指着鼻子在骂我们吗?

    但刚刚被法官训斥过,几人只能在心底暗暗诅咒任真,却不敢在法庭上再造次。

    「最后的防卫结果方面,应该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适应的讨论,在此暂且不过多展开。

    综合以上对张驰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和防卫对象的分析,上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当时,其捅刺行为应当具有防卫性质。」

    终于说完,任真坐下,公诉席上,刘文仁有些幽怨的看了任真一眼,不情愿的站了起来。

    你分析了这么多,留给我说的还能有几句话?

    可是我要是不说些什么,岂不是显得我这个公诉人很没有水平?

    「公诉人开始吧。」

    叶秉文正在仔细分析任真刚刚的意见,头甚至都没有抬一下。

    「对于张驰在案发当天持刀捅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公诉人的意见如下:

    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认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在案发前几个小时,杜金亮等四人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张驰有拍打、推搡、卡颈部等肢体上的行为。

    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又离开之后,张驰和蔡美娟想要跟着离开接待室时,杜金亮等人立即上前阻止二人离开,并对张驰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

    在张驰从桌(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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